作者: 点击次数:185 发布时间:2017-05-22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苏农机行〔2017〕6号
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全省要紧紧围绕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省推进和高效设施农业发展,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按照“保重点、补短板、降定额、控过剩”的总体思路,实现“调优范围、控减定额、敞开补贴、严格监管、提升绩效”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能。在保持操作流程基本不变、保障政策连续性的同时,对今年全省补贴机具品目、补贴额等方面作了优化调整。请各地切实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管控
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好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体责任,根据部、省两级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规定要求,及时修订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并由设区市汇总上报辖区内各项目实施县的工作方案。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围绕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审核、补贴申请信息核实录入、补贴信息公开公示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举报投诉和违规查处、延伸绩效管理等方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决策机制,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抓好廉政风险管控,确保廉洁自律,保障政策规范运行。对乡镇反映和上报的有关购机对象审核、补贴监管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集体研究答复,并切实加以解决。
二、优化流程,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农机补贴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确定,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书面通报;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今年我省启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预录入系统,请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的预录入工作,乡镇农机部门核实预录入信息后,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切实提高办理补贴申请的工作效率。探索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办理“带机申请”,但相关的购机补贴信息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工作应按要求做到位。补贴机具安装验收事项由乡镇农机部门办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认。补贴购置烘干机时不含原配热源,热源配置由购机者与产销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补贴购置烘干机的原配热源在安装验收和补贴核实时不作要求,烘干机的其它配置必须符合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一致性的要求,保证购机者正常使用。
三、强化预警,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推广符合“国三”标准的绿色环保、先进适用的机具,对于安装“国二”柴油机机具,要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不得补贴,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视情况向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农机产销企业因未按照要求销售和宣传,所引起的责任纠纷和全部损失自行承担。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其他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方案衔接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内符合规定的购机补贴申请办理工作。县、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要及时关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省农机化信息网通知公告等栏目中有关农机补贴政策规定和违规处理的信息,按照要求在管辖区内落实对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理,严防违规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单个产品申请数量异常、单个主体申请数量异常、补贴比例畸高等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上报。建立健全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处理机制,对存在具体违规线索或在异地发生违规问题的产销企业,可先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暂停其补贴资格,随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提高查处时效,加强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加大违规查处信息公开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四、公开信息,严格绩效考核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全省统一规范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各地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网上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推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化,确保专栏内容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结算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调查处理等内容。要及时将我省农机补贴品目范围和补贴额调整、补贴政策实时变动、补贴办理截止时间等事项宣传到乡镇、村和购机者。按苏农机行〔2016〕21号文件精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节点要求,组织开展阶段性督导检查,安排好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做到补贴政策实施和绩效考核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贯穿于补贴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延伸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监督管理经费等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
附件:1.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2017年)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2017年)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3日
附件1: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2017年)
(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部分)
农机补贴政策告知 | 补贴 对象 | 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 ||
购机和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 1.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签订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按要求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 | |||
2.购机者联系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按要求提交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购机者账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需安装验收的补贴机具,完成相关手续后再申请补贴。 | ||||
3、乡镇农机部门按要求受理农机补贴申请,对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进行核实。 | ||||
4、经县乡农机、财政部门审核、信息公示后,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 | ||||
乡镇 农机 部门 职责 | 1、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补贴。 | |||
2、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要求,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 | ||||
3、受理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核实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和补贴信息录入等工作。做好固定机具的验收和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 ||||
4、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按要求核实和公示农机补贴信息,无异议后,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 ||||
承诺事项 | 购机者 | 1、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局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权。 | ||
2、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 ||||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购置需安装的农机装备,应主动配合供货单位、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安装验收工作;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 | ||||
4、应及时到乡镇农机部门,提交购机发票、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农机补贴申领手续,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农机购置补贴款。 | ||||
5、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超过规定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 ||||
供货 单位 | 1、严格遵守农机补贴政策各项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2、不得改变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 ||||
3、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工作;配合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验收和补贴申请工作。 | ||||
4、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 ||||
购机者与供货单位已了解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中明示的各项内容,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不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农机补贴资金,共同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 | 购机者 签字确认 | |||
供货单位 签字确认 |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销售确认表部分)
购机者基本 情况 | 姓名/组织 | 个人种类/组织种类 | |||||
出生年月/成立时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电话 | 乡镇 | 村组 | |||||
身份证住址 | |||||||
现住址 | |||||||
机具 销售 情况 | 机具大类 | ||||||
机具小类 | |||||||
机具品目 | |||||||
分档名称 | |||||||
机具型号 | |||||||
生产企业 | |||||||
经销商 | 报废更新补贴额(元) | ||||||
发票号 | 单台补贴额(元) | ||||||
出厂编号 | 补贴数量(台) | ||||||
发动机号 |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额合计(元) |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销售总价(元) | ||||||
供货单位确认销售(签字盖章) | 购机者签字 | ||||||
乡镇 农机 部门 核实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留存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1份。2.个人种类填写:①农民②渔民③农场职工④林场职工⑤其它。3.组织种类填写:①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④其它。
附件2: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2017年)
购机者名称 | 详细地址 | ||||||||||||||||||||||
联系电话 | 安装地点 | ||||||||||||||||||||||
供货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名称 | |||||||||||||||||||||||
编号 | 产品主要参数 | 补贴额一览表或产品型号的规定或要求 | 实际 安装 情况 |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 微孔增氧设备( ) | 固液分离机( ) | 烘干机( ) | 热泵热风炉 ( ) | 蘑菇灭菌器( ) | 生物质热风炉 ( ) | 茶园防霜机( ) | 秸秆压块制粒设备( ) | 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 ) | ||||||||||||||
1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
2 | 库体容积 | 电机型号/功率 | 电机总功率 | 批处理量(吨) | 外形尺寸 | 电机型号 | 外形尺寸 | 电机型号 | 电机型号 | 功率 | |||||||||||||
3 | 压缩机功率 | 风机或压缩机型号 | 外形尺寸 | 额定功率 | 功率 | 热功率 | 功率 | 功率 | 溶氧测量范围 | ||||||||||||||
4 | 冷风机功率 | 气泵和配套电机数量 | 电机总功率 | 制热量 | 容积 | 换热效率 | 模孔个数 | 水温测量范围 | |||||||||||||||
5 | 单位立方米所配置的功率 | 通气主管规格 | 配备送料和温控装置情况 | 生产率 | 电导测量范围 | ||||||||||||||||||
6 | 围护材料 | 通气主管+微孔增氧管总长 | |||||||||||||||||||||
说明 | 按照库体容积和单位立方米功率进行验收。达到定额一览表中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的,按每立方米补贴标准与实际容积计算补贴额;未达到定额一览表中规定的基本配置和要求的,不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补贴购置烘干机时不含原配热源,热源配置由购机者与产销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补贴购置烘干机的原配热源在安装验收和补贴核实时不作要求,烘干机的其它配置必须符合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一致性的要求,保证购机者正常使用。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容积以安装验收结果为准,达不到该档容积标准不给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主机功率、模孔个数、生产率达不到产品型号规定参数的,不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
结论 | 合格( ) 不合格( ) | ||||||||||||||||||||||
供货单位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购机者签字: | |||||||||||||||||||||
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省农机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 |